《安全生產法》對安全標識的規定

導讀:
核心提示:安全的警示標志是提醒人們注意個中標牌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作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必須服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
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就是因為生產經營單位只注重抓大問題忽視小細節而導致的。例如,對于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備、設施存在的較大危險因素,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可能不夠清楚,或者常常忽視,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提醒,這看似不大的問題,也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
因此,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相應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它有關人員,使其能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性,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對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之一,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切實重視,認真執行。執行這一規定要求,就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性質、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確定哪些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
一般說來,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是指因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它人員傷亡,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例如,高壓變電站、石油液化站、切割車間、吊裝作業現場、危險物品的儲存倉庫、劇毒物質生產場所、發電廠、加油站等,就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對這些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是指提醒人們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以及燈光等。如有人在上述提到的場所活動的車間、電站、爆破場所、坑槽、洞口、梯道、橋涵等處,應設立紅燈示警或告示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道路應該堅實平坦、暢通,減少彎道和交叉。必須交叉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保證充足照和紅燈示警。在施工現場的懸崖、陡坎等危險地區應有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另外,在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都要指定專人設置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同時,安全警示標志還應當明顯,便于為作業人員及社會公眾能識別。如果是燈光標志。需要其明亮顯眼;如果是文字圖形標志,則要求其明確易懂。各種警示標志,未經有關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和拆除。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諸多規定。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第27條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第9條規定,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這些規定,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具體安全警示標志符合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GB)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