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哪些新的規定

導讀:
《安全法》詳細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醫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哪些新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全法》詳細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醫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哪些新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有許多新的規定,主要變化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詳細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醫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規定了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警察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同時規定了搶救費用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
(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對于事故當事人來說,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同時,交警處理事故時,對于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三)取消責任認定,改為事故認定,且事故認定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復議。《安全法》實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這一規定強調了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這一屬性,更加符合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調解采取自愿原則,且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只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學,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一定義將交通事故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這一定義擴大了交通事故的含義,是我國交通事故的定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六)加重了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將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全部加在機動車一方,即使機動車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僅能“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