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變化有哪些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后事故認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現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級機關的重新認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使一般性的調解也是基于當事雙方自愿進行可隨時終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事故分兩種類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公安交通部門責任認定范疇而現在公安交通部門則都應依法作出事故認定。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變化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后事故認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現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級機關的重新認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使一般性的調解也是基于當事雙方自愿進行可隨時終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事故分兩種類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公安交通部門責任認定范疇而現在公安交通部門則都應依法作出事故認定。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變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已作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已作廢的公安部令第10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后事故認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現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級機關的重新認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使一般性的調解也是基于當事雙方自愿進行可隨時終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事故分兩種類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公安交通部門責任認定范疇而現在公安交通部門則都應依法作出事故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