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關于農民工補充條例有什么

導讀: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一、工傷認定關于農民工補充條例有什么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二、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后,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系。
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托而表達的,如__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系的實質體現。
因為有了補充合同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所以,實踐中還是不能忽略補充合同的效力,在出現主合同效力和補充合同效力矛盾的時候,需要以補充合同的效力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