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異地調崗裁員是否有賠償

導讀:
若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一、公司以調崗為由辭退員工有賠償嗎
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若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降薪的,再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崗位問題,有三種情況是可以的:
第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即公司要有員工不勝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調崗或者培訓;
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因生產需要而作出的臨時的崗位調動或者安排。由于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除此之外,企業只能和員工協商調崗。
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便是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在這里建議公司的管理者,對于一些關鍵崗位,如銷售、技術人員等應在入職工作時明確其錄用要求及崗位標準,定期進行工作能力考核,約定連續或累計幾次達不到要求,公司可以進行工作調整,這樣會避免發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企業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