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是誰

導讀: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一、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是誰
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企業裁員后如何補償
1、在經濟性裁員中,只有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情況下,被裁員工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而在一般性裁員中,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被裁員工均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3、兩種裁員方式,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都是一樣的,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標準是被裁員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4、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