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怎么約束競業限制

導讀:
實際上,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轉讓可以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權已經轉讓。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因為股權轉讓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能簽訂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
一、股權轉讓協議怎么約束競業限制
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約束競業限的,對競業限制進行約定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之后股權就轉讓了嗎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不代表股權已實際轉讓。
實際上,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轉讓可以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權已經轉讓。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因為股權轉讓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能簽訂轉讓合同。
而股權轉讓,涉及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權已經轉讓,只是說明轉讓方具有了配合轉讓股權的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志。也就是說,當事人要實際取得股權,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將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才算真正獲得股權,才算得上公司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