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待孕女職工的保健有什么規定

導讀:
對于已婚的女職工,國家都會讓給予物質上,假期上的福利。很多的已婚女職工對于這點很不在意,那么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是什么呢?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女職工規定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1993年11月26日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了女職工孕前保健內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第四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礙于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調離可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