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跳過中介解約嗎

導讀:
如果由于居間人的不實報告或隱瞞實情,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因其違約行為而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終止合同。做為委托人,在居間人完成居間事務并取得成效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有償付費用的義務,當居間人按合同約定為委托人尋找到訂立合同的機會和有效介紹活動后,對于此間所開銷的合理費用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居間人。
一、居間合同跳過中介解約嗎
1、居間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后,委托人跳過居間人簽訂合同的,不是解除合同。
2、居間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二、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委托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居間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居間行為。居間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約定事項及要求,為委托人尋找簽訂合同的機會,如居間人不能履行其約定義務,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酬金;
(2)有權要求居間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如果由于居間人的不實報告或隱瞞實情,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因其違約行為而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終止合同。
2、委托人的義務
(1)有向居間人支付酬金的義務。做為委托人,在居間人完成居間事務并取得成效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2)有償付費用的義務,當居間人按合同約定為委托人尋找到訂立合同的機會和有效介紹活動后,對于此間所開銷的合理費用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居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