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有什么不同

導讀: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一、民法典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有什么不同
1、中介合同,又稱“居間合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托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并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