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如何取證

導讀: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一、勞動合同糾紛如何取證
1、勞動合同糾紛可通過以下途徑取證:主動搜集提供;相應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在調查取證中,必須反對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為主或附加任何外來的成份。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力求全面、客觀。
2、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勞動爭議案件有訴訟時效嗎
1、勞動爭議案件有訴訟時效的,但勞動爭議一般先申請仲裁,而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書后15天內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在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