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后合同無效是否需釋明

導讀:
無效合同糾紛的民事糾紛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除非該無效合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即使發現了某個合同為無效合同,也不能主動宣告該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
一、審理后合同無效是否需釋明
1、(1)審理后合同無效是否需要釋明沒有法律具體規定。
(2)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合同各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無效要如何進行確認
1、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2、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并加以確認。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有權行使。
4、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一般來說,沒有權力主張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不能主動宣告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糾紛的民事糾紛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除非該無效合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否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沒有原告的資格。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即使發現了某個合同為無效合同,也不能主動宣告該合同無效。
5、行政機關在一定的場合下,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因而,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對他們的合同糾紛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則可以以中間人的身份對糾紛進行調解,并對合同是否無效作出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