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多長

導讀:
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多長
1、一般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2、如果有重大誤解的,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
3、如果當事人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撤銷權訴訟時效怎么算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3、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4、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