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房買賣雙倍賠償注意事項

導讀: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一、商房買賣雙倍賠償注意事項
1、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注意事項是買受人只有在提出解除合同時才可以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或者只有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才能提出雙倍賠償;買受人既要求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又要求雙倍賠償,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