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導讀:
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關于工期順延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發包人存在以下行為的導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擔相應的停工損失:
(一)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二)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三)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四)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六)不可抗力;
(七)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事實上,當發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順,從而不會超期施工。
這時,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對工期延順進行認定:
(一)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那么在出現工期停工、延誤事宜時,承包人應第一時間通知發包人并要其簽字確認;
(二)或者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應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如有證據證明向發包人出函,要求確認工期延順的;
(三)發包人的前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二、工期順延是否須經發包方或監理工程師簽認
《通用條款》第13.1條規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一)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二)發包人未能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三)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四)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六)不可抗力;
(七)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經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13.2條規定,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第14.1條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第14.2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現實中,有的發包人要么不授予監理工程師工期索賠簽證的權利,要么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工期索賠要求,由于偏袒發包人而未能實事求是地給予簽證;由于一時不愿與發包人鬧僵關系等原因,在等不及發包人或其授權的工程師簽認工期索賠報告的情況下,承包人往往仍然繼續施工。至工程竣工后,工期是否應予順延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工期違約索賠,就成了雙方發生爭議直至訴諸法院的重要內容。
三、工期順延怎么樣才合法
(一)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二)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三)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四)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五)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六)工程質量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工程質量經鑒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鑒定期間作為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鑒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