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怎么算

導讀:
無論以上哪種開工時間的約定方式,按照約定的工期時間節點非常明確且清晰,但是實際履行過程中工期會受到多種因素和情形變化的影響,導致工期認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問題凸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計算
開工日期的認定
實踐中開工日期一般存在以下三種約定方式:
1、確認以具體時間起算開工日期或開工令時間為準,約定固定的工期總天數。
2、確認以具體時間起算開工日期或開工令時間為準,約定具體的竣工時間節點。
3、確認以具體時間起算開工日期或開工令時間為準,約定階段性工期的分段節點,同時約定具體的竣工時間節點。
無論以上哪種開工時間的約定方式,按照約定的工期時間節點非常明確且清晰,但是實際履行過程中工期會受到多種因素和情形變化的影響,導致工期認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問題凸顯。
開工日期發生變更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五條中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發生變更的主要情形
1、發包人未能取得施工許可證書且承包人拒絕進場施工的,則應當自發包人取得施工許可證具備開工條件按照確認開工日期。
2、發包人未能取得施工許可證書,但因發包人已經簽發的《開工報告》,則因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時不具備施工條件,且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的時間早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司法實踐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書,但具備開工條件,開工時間按照實際開工的時間認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確認了具體的開工條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完成拆遷移交、技術引進、場地提供、施工資料提供等開工前置條件的。
若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完成或具備的,則開工時間應自前述條件全部具備之日起計算。
4、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未能按期開工的,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準(一般指開工令確定的開工時間或合同約定的具體開工時間為準)。
5、因其他原因導致的實際開工時間和約定開工時間不一致,例如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疫情、惡劣天氣、政策影響等)導致的,則優先根據合同中關于對應情形下的特殊約定予以確認是否對工期起算進行調整,有約定從約定。
若確無明確約定的,區分不同的情形,結合案件事實情況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商事慣例以最接近事實的開工時間做出認定。
工程合同工期計算方法為
建設工程合同工期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開工日期: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所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