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要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高空拋物嚴重危害社會安全。高空拋物可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guī)定。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嚴重危害社會安全。高空拋物可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相應的還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高空拋物者即指加害人為一人且已確定的情況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個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guī)定。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賠償責任。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fā)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涉及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jīng)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jīng)營者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