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子什么情況下可以解封

導讀: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簡單來說就是三種,
1、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解封,
3、案件審結法院裁定解封。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涉及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