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定審理期限(之二)

導讀: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6)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人民法院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的公訴案件期限為一個月。
3.人民法院一審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當事人自己檢察機關上訴抗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