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導讀:
刑事訴訟法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自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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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自訴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一審的審理期限往往后根據案件的發展調查的程度確定最終的辦理處理的時間,時間相對固定一個正常值,當然也存在例外的時間審理的期限。所以最終結果還是應當根據具體的事實情況進行確定。當事人在處理案件時,不要太過著急,冷靜處理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