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

導讀: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1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2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3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那么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1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2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3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關于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
1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2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3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4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二離婚案件有哪些程序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