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歸屬糾紛之婚后買房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1、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1)房屋落在雙方名下的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的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婚后共同出資買房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并且用自己的財產買房寫自己名字的則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