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怎么寫

導讀:
3、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應在簽訂主合同之前向銀行或公積金機構及其代辦機構確認該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資料,若非因出賣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調整、法律法規變化、國家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買受人資信或自身條件不符合貸款要求等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價款未按時足額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采取銀行商業貸款方式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達出賣人指定的賬戶,采用公積金貸款方式(包括商業公積金混合貸款方式)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買受人必須于前述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賣人同意的情況下申請變更付款方式,逾期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主張權利。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怎么寫
一、關于訂立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特別提示:
1、買賣雙方經友好、自愿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本《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簽訂本合同及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已就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作出了特別提示,買受人對相關內容已充分理解其含義并同意全部內容。
2、買受人確認:對于主合同的訂立以及對于本合同項下房屋價格存有重大影響的因素,買賣雙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協議中進行了約定,不存在遺漏情況。因此,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賣方有關本合同項下房屋的一切承諾均以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為準,雙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樣板房、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及賣方有關本項目的一切承諾的依據。賣方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發生變化不另行通知。
二、關于本合同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1、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說明:層高為設計標準層層高,非樓層凈高,不同空間和部位的層高會因設計、施工不同而不同。買受人對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異議而愿意接受。
2、該商品房朝向以紅線圖朝向標準為準;陽臺個數及封閉狀況以規劃部門批準單體方案為準。
3、買受人在認購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時已被告知,本條中約定的房產測繪機構可能因故發生變更,對此買受人不持異議。如發生上訴變更,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關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
1、因出賣人致買受人不能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人不買受人選擇合同繼續履行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因出賣人致買受人不能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而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僅返還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的本金,出賣人不承擔利息及其他損失。
3、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應在簽訂主合同之前向銀行或公積金機構及其代辦機構確認該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資料,若非因出賣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調整、法律法規變化、國家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買受人資信或自身條件不符合貸款要求等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價款未按時足額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采取銀行商業貸款方式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達出賣人指定的賬戶;采用公積金貸款方式(包括商業公積金混合貸款方式)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買受人必須于前述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賣人同意的情況下申請變更付款方式,逾期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主張權利。
4、本條約定的“非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具體指自然災害、暴亂、戰爭,國家政策調整不屬此列。
5、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
支付至出賣人指定賬戶。出賣人指定賬戶如下:
收款單位:
帳號:
開戶銀行:
四、關于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外,出賣人交房時間相應順延。
2、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約定期限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僅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損失。
3、買受人違反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義務,而導致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的,出賣人因此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正費用、執行費用等)由買受人承擔。同時買受人應按本合同購房總價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五、關于交付時間和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證明文件”出賣人、買受人一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賣人取得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關于相關設施、設備的交付時間與使用條件
1、本合同中燃氣交付時間與使用條件為:實際交房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達到使用條件;
2、本合同中買受人同意相關商業配套設施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視為竣工。
3、關于出賣人對本項目相關設施、設備的承諾僅限于與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直接相關的設施、設備,不包含其他設施設備。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約定的交付項目和日期外,其他項目的交付時間不遲于竣工交付的時間。
七、關于逾期交房責任
1、合同中“……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的90工作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僅指買受人實際支付給出賣人的全部購房款本金(含已付按揭本金),除本合同約定之外,其他費用及損失由買受人自愿承擔。
2、雙方同意出賣人如有逾期交房情形發生,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金算至出賣人取得該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登報通知交房之日止。從出賣人在報紙上刊登上訴交房通知之日起,出賣人不再承擔任何逾期交房違約賠償責任,買受人如違反本條規定,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退還買受人已實際支付的購房本金,其余費用及損失買受人自行承擔。
3、出賣人逾期交房天數達到買受人解除合同條件時,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的,必須在60內(從逾期交房天數達到解除合同條件之日起算)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在60日內(從逾期交房天數達到解除合同條件之日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的,視為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并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逾期交房違約金適用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關于繼續履行合同之規定。
八、關于交接手續
1、買受人同意本合同中“書面通知”指出賣人刊登于報紙上的交房通知。
2、出賣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之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通知買受人房屋交付事宜,買受人自身亦負有注意之義務。出賣人依照本合同約定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已將該交付通知送達買受人。交付時間即為通知截至時間,房屋所在地即為交付所在地。
3、出賣人依約發出的交付通知所載期限屆滿前,買受人應辦理完畢相關交付手續。買受人拒絕辦理收房手續的,視為出賣人按時交付。自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本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毀損、滅失風險及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自交付或視為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對本合同項下商品房保修責任時間也從即日起計算。
4、本合同項下商品房達到雙方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即可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認為該房屋本身或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情形的,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買受人認為交付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的,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間出賣人對此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5、買受人需要向出賣人付清全部房款和違約金(如有)、與出賣人簽訂相關交付補充協議、付清繳納辦理產權所需要的相關費用及資料、繳納本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用、滯納金(如有)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后,方可辦理入住手續。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將本合同項下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同時。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6、《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嚴重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情況僅指房屋主體結構、地基基礎質量問題或嚴重滲漏問題。
7、除上訴所述情況外,其余情況不視為影響居住。依照本合同之約定,因質量缺陷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買受人同意免除出賣人相關賠償責任。
8、《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指“買受人對出賣人所交付的商品房無異議”系指在出賣人登報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那日買受人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情形。
9、如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出賣人將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房手續,由買受人直接到出賣人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九、關于規劃變更的約定
1、本商品房項目分期開發,合同所稱“該商品房”僅指本合同約定的該套商品房所處樓棟。鑒于此,雙方約定出賣人有義務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的規劃變更系指:該規劃變更改變本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并對買受人造成不利的影響的情形。除此外的其他規劃變更雙方同意視為不影響房屋交付及雙方合同目的實現情形,合同應繼續履行。同時,買受人同意放棄追究出賣人的相關責任。
2、如發生規劃變更情形買受人選擇退房的,除本合同約定的給付內容外,其余損失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3、發生上款所指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的規劃變更情形,買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參照合同的約定處理。但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相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出賣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個月內行使上訴權利。買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訴權利的,視為買受人愿意接受此種規劃變更,合同因此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賣人依照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通知買受人規劃變更情形后,買受人選擇不退房的,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關于設計變更
1、本合同所稱“該商品房”僅指本合同約定的該套商品房。
2、如發生設計變更情形,買受人選擇退房的,除本合同約定的給付內容外,其余損失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3、如發生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的設計變更情形,買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參照本合同約定處理。但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相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出賣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個月內行使上述權利。買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述權利的,視為買受人愿意接受此種設計變更,合同因此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約定,發生設計變更情形后,出賣人有義務通知買受人。買受人選擇不退房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但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買受人同意就此放棄追究出賣人相關的權利。
十一、關于住宅保修責任
1、出賣人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的,買受人應對出賣人的保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買受人拒絕出賣人入場維修等原因導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若因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相鄰的房屋發生質量問題而需要維修的,買受人應在收到出賣人或物管公司或相鄰房屋業主的通知起7天內為相鄰房屋的維修提供便利,否則,因此造成延誤維修而導致相鄰房屋損害加重的,買受人應賠償所有損失,
十二、關于房屋登記的約定
1、“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實際辦理完房屋交接手續之日。
2、辦理入住手續前買受人應向出賣人繳納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托費人民幣伍佰元,屆時按出賣人指定的第三人代為辦理收費據實結算。
3、關于初始登記違約責任及轉移登記違約責任同時產生時,買受人可選擇其中一項要求出賣人承擔,但二者違約責任不作累加。
4、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交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所需的所有資料和相關稅費后的叁拾陸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辦理產權過戶相關手續。逾期未能向買受人提供的,則出賣人按買受人已付款房款的每月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5、如果出賣人在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提供辦理產權過戶相關手續,則出賣人免于承擔主合同所約定的逾期辦理初始登記所應承擔的一切責任。
6、如涉及到辦理該套房屋的預告登記,需向產權處交納的相關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7、買受人應在出賣人出現違約情形達到退房條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出賣人對此的處理意見。買受人選擇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買受人已付的房款無息退款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出賣人不再就此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8、買受人只承擔辦理房屋產權的協助義務,買受人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應提供物業管理費已繳清的相關憑據。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買受人全部承擔,出賣人對此不承擔任何損失及責任。
十三,關于前期物業管理
1、本合同中所收取物業管理費為訂立合同時之市場價格,如遇政策調整,物紹,對此不保證,上述情況均存在變化的可能性,應以相關經營者的具體信息為準。
十四、關于不可抗力
1、如發生凝凍,雪災等自然災害且新聞媒體對此已報道,為公眾知悉的情形,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交房時間相關順延,并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五、關于爭議解決方式
1、出賣人與買受人均認同本合同中載明的爭議解決方式,除此外,雙方同意均不應采用非法手段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等權利。
十六、關于特別提示事項。
1、本商品房為毛坯房交付。
2、出賣人已在本項目銷售現場向買受人明示法律法規規定應明示的文件,證書及重要提示。買受人已仔細閱讀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證書及重要提示,且對此不持異議,因此,買受人對所認購的物業狀況、交易條件、周邊環境已有充分了解,并對此不持異議。因此,買受人對所認購的物業的狀況、交易條件、周邊環境已有了充分了解,并對此不持異議。
3、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號碼必須是對方發信、致電等方式可聯系到的,一旦發生變更,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于地址填寫不詳或變更而未及時通知對方,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樓或逾期收樓、逾期辦證等)由過錯方承擔。
4、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出賣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為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最大違約賠償責任,買受人對此非常清楚,因此放棄要求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標準之外再承擔其他違約賠償責任的一切權利。如買受人違反本條規定,要求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金標準之外再承擔其他違約賠償責任,買受人應承擔伍萬元違約賠償金。
5、本項目沿街住宅底層有商鋪,商鋪可能引起餐飲、娛樂、酒吧、服裝店超市等生活配套設施,買受人對此予以理解、支持,并承諾不對上述經營范圍進行干涉,否則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及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6、煤氣管道的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均由相關單位進行,出賣人無權干涉。因其相關工作影響買受人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7、本項目為分期開發,后期建設過程可能對已住的業主帶來不便。
8、本項目售價中已充分考慮了各項不利因素可能對居住造成的影響。
十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因市場發生變化而貶值或升值等均屬商業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觀解除或變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2、無論雙方因何種原因解除本合同,雙方應相互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及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交還出賣人后3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如買受人拒絕配合辦理上述解除手續,則自本合同除之日起,買受人每日應按購房總款的萬分之零點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出賣人有權自應退還買受人的相關款項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買受人補足。
十八、關于補充協議的效力
1、本補充協議是買受人、出賣人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本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九、格式條款提示說明和確認
1、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中免除或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做出了特別提示,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買受人(簽章)出賣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