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傳真件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傳真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
一、用傳真件簽訂合同有沒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口頭或其他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規定是“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見傳真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
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簽訂傳真合同要注意什么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同時就其注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后可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注意盡量持有合同原始文本。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生效”的做法有風險要慎重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