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想要撤回怎么辦

導讀: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
一、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或者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發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
二、承諾成立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做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約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針對要約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條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計算方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對于超出承諾期限的承諾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超出承諾期限等于要約失效所以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以外發出的承諾成為新的要約。合同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