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公平簽字怎么處理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一、合同不公平簽字怎么處理
合同明顯不公平的是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關于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可從如下方面加以認定
1、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故意利用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于輕率地訂立或履行顯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3、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于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得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