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照顧 丈夫告上堂

導讀:
原告與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登記結婚。2020年5月,原告駕車外出發生車禍致重傷,受傷后進入津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經鑒定,原告已構成八級傷殘。原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家庭積蓄已全部用于治療。原告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備扶養能力,故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故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那么妻子不照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與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登記結婚。2020年5月,原告駕車外出發生車禍致重傷,受傷后進入津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經鑒定,原告已構成八級傷殘。原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家庭積蓄已全部用于治療。原告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備扶養能力,故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故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關于妻子不照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說法】
原告與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登記結婚。2020年5月,原告駕車外出發生車禍致重傷,受傷后進入津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經鑒定,原告已構成八級傷殘。原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家庭積蓄已全部用于治療。原告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備扶養能力,故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
【律師普法】
原告和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因車禍受傷沒有經濟收入,需要被告扶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被告現在某機關單位工作,每月領取工資2000余元,具備扶養原告的能力。原告未對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被告有要求原告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故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后續治療費及扶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