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

導讀:
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案例唐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3年6月6日結婚。唐某懷孕5個月后感覺身邊無人照顧孤立無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離婚。原告唐某既沒有述說被告軍人李某有重大過錯也沒有提供被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爭議本案中的男方為現役軍人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起訴離婚?該案中的女方唐某懷孕5個月后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可以的。那么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案例唐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3年6月6日結婚。唐某懷孕5個月后感覺身邊無人照顧孤立無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離婚。原告唐某既沒有述說被告軍人李某有重大過錯也沒有提供被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爭議本案中的男方為現役軍人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起訴離婚?該案中的女方唐某懷孕5個月后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可以的。關于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為現役軍人,妻子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嗎
案例
唐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3年6月6日結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軍某部隊的排長(非文職)由于唐某長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隊服役夫妻二人長期分居兩地見少離多致使感情趨于破裂。唐某懷孕5個月后感覺身邊無人照顧孤立無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離婚。原告唐某既沒有述說被告軍人李某有重大過錯也沒有提供被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
爭議
本案中的男方為現役軍人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起訴離婚?辦理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與普通離婚糾紛案件是否程序一樣?本案得男方是現役非文職軍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不能起訴離婚這是為了保護婦女權益而且男方是軍人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所以女方不能起訴離婚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程序一樣并無二致本案男方是現役軍人地方法院無權管轄涉軍糾紛案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這正是為了保護婦女權益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程序有所不同更為慎重嚴謹本案男方雖是現役非文職軍人但是地方法院對該離婚糾紛有管轄權。
分析
小編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詳述如下
1關于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訴訟離婚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狈蓷l文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這三種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在此限”。該案中的女方唐某懷孕5個月后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可以的。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一條并不否定“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起訴權而是規定“須得軍人同意”才能達到“準予離婚”的目的也就是說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法律雖然限制了勝訴權卻并未限制起訴權這可以理解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國防安全”之間的一種權衡規定。
2關于男方是現役軍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從該條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軍某部隊的排長(非文職)唐某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對該離婚糾紛案件有管轄權。
3關于涉現役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不同程序問題
在我國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體他們的婚姻權利卻享有“特殊待遇”軍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具體手續如何辦理呢?我們再來看看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要有離婚雙方的簽字或者提供雙方的書面意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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