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嗎

導讀:
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那么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關于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嗎
不是。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條件贈與的主要區別有:
1.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履行與否完全取決于贈與人與相對人的意愿,相對人即使不履行條件的內容,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相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從簽訂協議的那一刻起,就承擔被扶養人生養病死,就屬于他的合同義務,不得違反,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其次,遺贈扶養協議還不同于遺贈,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贈的方式將其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在贈與人生命終結后才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從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二、撫養遺贈協議可以附條件
1、遺贈由遺贈人囑托的繼承人或執行人執行。遺贈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遺贈,繼承人有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以后就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
2、中國的司法實踐是,對附有公益義務的遺贈,遺贈受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有關組織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履行義務,或者追還他所得的財產。如果受贈人放棄受領權利,或被追還所得財產,遺贈財產按法定程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歸國家所有。
雙方簽訂撫養遺贈協議時可以附條件也可以不符條件,但是無論是否附條件,簽訂了撫養遺贈協議雙方都必須遵守,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附條件贈與的條件履不履行主要看當事人的意愿,即使當事人的另外一方不履行附條件贈與的條件,法律方面也不會強制要求對方執行附條件贈與的條件,因此撫養遺贈協議是附條件贈與不是完全正確的說法。
三、遺贈撫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于: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后,贈與人于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并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