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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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順序中,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都沒有的,就按照法定繼承。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該義務自遺贈扶養協議生效時起即發生效力,且是繼續性的。受扶養人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的財產,不得擅自處分。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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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遺贈扶養協議是相互附有條件的有償協議,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相應遺產,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立遺囑人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贈,遺囑與遺贈協議的效力有什么區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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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財產的時間是什么時候遺贈人的財產一般是在受贈人履行約定的義務后發生轉移的,即遺贈人死亡后,受贈人對其進行安葬后,可持相關手續繼承遺贈的財產。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那么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財產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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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怎么處理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可以相互配合辦理遺產權屬變更手續,遺贈扶養協議被扶養人死亡后如何辦理遺產手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法律分析:法律對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遺囑中附加義務,如果繼承人接受遺囑,那么就必須履行遺囑中的義務,法律分析:(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糾紛需要簽遺贈協議嗎法律分析:遺贈扶養協議必須雙方簽字,只有確認才能表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關于遺贈撫養,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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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行為,雙方都負有相應對待給付的義務,任何一方享受權利都是以履行相應的義務為對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地取得他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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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因推出了深受廣大群眾歡迎的《律師維權網》,與此相適應,我所辦理的律師見證的相關業務有:婚前財產協議見證 離婚協議見證、分居協議見證、贈與行為見證、遺贈、遺囑見證等。婚前財產協議的公證是由公證機關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婚前財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證明的一項公證業務。由于很多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達成之前,已經就自己婚前財產的劃歸處置咨詢了律師的意見,有的婚前財產協議就是在 律師參與協商下由律師起草完成的,有的當事人希望將來發生糾紛時還能夠聘請了解自己財產協議情況的律師進行調解,所以當事人委托律師見證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那么律師見證與公證區別(婚前財產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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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那么,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有哪些區別?要是扶養人沒有做到相關約定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呢?今天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來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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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人、多份遺囑內容沖突等都可能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無效,5、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形: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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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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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如果受扶養人擅自處分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財產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有權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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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和生前贈與有什么區別“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遺贈受領人。遺贈是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源于羅馬繼承法。現被各國繼承立法所普遍采用成為遺囑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那么遺贈和生前贈與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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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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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遺贈扶養協議指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采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采用遺囑形式。而上述規定并不適用于《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當事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身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就扶養、遺贈相關事宜達成合意的一種書面表示,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那么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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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3、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系的證明;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及財產清單;5、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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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有何區別遺贈指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其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后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采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采用遺囑形式。那么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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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簽?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雙方認可同意,雙方需明確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內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