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有哪些區別?遺贈撫養協議可以解除嗎?

導讀: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那么,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有哪些區別?要是扶養人沒有做到相關約定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呢?今天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來閱讀參考。
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我國《繼承法》總結了這種經驗,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確認。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立法的一個創造,具有中國特色。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里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后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里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里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不著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里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有哪些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1.受贈主體不同:選贈扶養協議的受贈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迭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
3.法律合同生效的時間點不同: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遺贈扶養協議
自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遺贈撫養協議可以解除嗎?
有關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權,僅《繼承法意見》第56條的規定:”撫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撫養協議,撫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針對解除權,有觀點認為應明晰并細化約定解除事由,因意志以外因素或單方面違約致目的無法實現,以及在其他約定解除事由出現,任何一方均可依約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撫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撫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撫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