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談《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

導讀:
發生事故后,劉某之妻吳某要求葉某賠償死亡賠償金101500、撫養費175760元、交通費2000元、喪葬費105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葉某對于其他賠償沒有異議,但對劉某之妻懷里的胎兒要求賠償撫養費提出異議。劉某之妻與葉某對賠償數額爭執不下,遂將葉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腹中的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應賠償撫養費。在該案中,對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參照以上兩種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采用有利于胎兒的立法精神,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實情。那么續談《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事故后,劉某之妻吳某要求葉某賠償死亡賠償金101500、撫養費175760元、交通費2000元、喪葬費105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葉某對于其他賠償沒有異議,但對劉某之妻懷里的胎兒要求賠償撫養費提出異議。劉某之妻與葉某對賠償數額爭執不下,遂將葉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腹中的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應賠償撫養費。在該案中,對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參照以上兩種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采用有利于胎兒的立法精神,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實情。關于續談《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10年10月12日晚,葉某騎摩托車撞上了劉某,劉某不幸死亡。劉某除妻子吳某外沒有其他親屬,但吳某此時已懷孕6個月。葉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發生事故后,劉某之妻吳某要求葉某賠償死亡賠償金101500、撫養費175760元、交通費2000元、喪葬費105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葉某對于其他賠償沒有異議,但對劉某之妻懷里的胎兒要求賠償撫養費提出異議。劉某之妻與葉某對賠償數額爭執不下,遂將葉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分歧】該案中對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產生兩種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人格權延伸保護理論,胎兒還沒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種潛在的民事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規為胎兒規定了“預留權”,這體現了我國保護胎兒權利的立法精神。胎兒在未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種潛在的民事權利。為此,應保留賠償撫養費。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腹中的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應賠償撫養費。【評析】鄒*勝同志支持第二種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并在第一種觀點的基礎上加以補充。筆者認為在該案中不能簡單的適用“公民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而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尤其是應當根據人格權延伸保護理論,胎兒還沒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種潛在的民事權利,這種潛在的權利應予以保留,待胎兒出生后再做具體的處理。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另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得知,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保護胎兒權利的,即上述法律法規的做法都是為胎兒規定了“預留權”,以此保護胎兒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胎兒出生后是活體,遺產或撫恤金的所有權就歸出生后的孩子。這樣一種立法精神,可以為胎兒在將來出生后行使權利提供了預留的合理空間,可以合理的保護胎兒的權利。在該案中,對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參照以上兩種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采用有利于胎兒的立法精神,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實情。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從人性化和合理化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對胎兒的“預留權”進行法律保護。該案中,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和吳某的孩子還沒有出生,但正常情況下,胎兒的出生具有必然性,一旦孩子出生后并存活下來,就必然需要父母撫養。盡管在訴訟的過程中,孩子還沒有出生,但依然應當為胎兒預留這份賠償,這樣有利于保護胎兒,以免造成顯失公平的局面。三、征求原、被告意見后,看能否中止審理,待胎兒出生后,再繼續審理。由于已經懷孕6個月,孩子的出生時間并不會太長,如果出生后是活體,被告就應支付撫養費。如是出生后是個死體,被告則不需要承擔撫養費。四、如果無法中止審理,可以就吳某的其他請求先行審理判決,對于胎兒的撫養費問題,可以待胎兒出生后再另案處理。或者先行預留撫養費,由法院暫時保管撫養費,待胎兒出生后再做具體處理,如果是活體,則將撫養費給予原告吳某;如果是死體,則退還給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