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續醫療費能否獲得賠償

導讀: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后續醫療費能否獲得賠償
交通事故獲民事賠償,后續醫療費能否獲得賠償
2016年8月15日,被告姜長慶駕駛一輛東風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郝春民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經過人行過道線的時候,兩車相撞,造成原告郝春民受傷。該事故交警部門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被告姜長慶沒有注意安全駕駛,車速過快,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郝春民沒有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郝春民受傷先后到區中心醫院治療、長征醫院治療,原告因事故受傷致頭部、腿部外傷需要住院進行二次手術治療,醫院已經開出住院數月的通知單,因原告無錢支付醫療費5萬元,一直拖延治療。
2017年8月3日,經原告向交警部門申請,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出具鑒定報告,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顱骨骨折落構成十級傷殘,腦部外傷與車禍外傷共同參與導致腦振蕩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上述損傷后的休息時限為4-5個月,護理時限為2個月,營養時限為3個月。
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交警部門申請交通事故調解,但因責任賠償比例雙方有爭議,賠償標準有爭議,而且原告主張后續醫療費用過高,雙方調解不成。
2017年9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0000元,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32672元、傷殘鑒定費1400元、醫療費8045.4元、后續醫療費50000元、誤工費8625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5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庭審中,原告提供相關醫院的住院部出具的交費5萬元的通知單,以此證明自己即將產生的后續醫療費用。
被告答辯稱,首先,原告傷殘為兩個十級計算,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辦法》附錄B B.2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計算公式,本案傷殘賠償金計算應當為20668×20×100%×(0.1+0.02)= 49603.2元,而不是原告主張的上調一個等級,按照九級傷殘來計算。再次,原告主張的后續醫療費并沒有實際產生,也沒有鑒定機構證明確定必然要產生,因此被告不認可。
法院判決:
2017年10月12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對于后續醫療費部分,法院認為,關于后續醫療費,對造成損傷需再次治療,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原告可以主張后續醫療費。現原告提供的入院通知僅明確如需再次治療應繳納的費用,并非原告實際治療中必然發生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后續治療的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張賠償。
后續醫療費用如何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但是,關于后續治療,必須由專業的醫療機構作出專業的醫療鑒定,醫生個人建議不算數,因為醫生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而不能代表醫療機構鑒定所作出的結論。本案中,原告郝春民因事故受傷致頭部、腿部外傷需要住院進行二次手術治療,但是其出具的證據僅僅是醫院的住院部出具的交費通知單,醫院的住院部僅僅是處理病人的住院事宜,并不能代表醫療機構鑒定所作出的結論,也沒有出具相關證明的資質,因此,原告主張的后續醫療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根據原告郝春民的傷勢,必然要進行第二次手術治療,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可以參照此規定,待實際治療費用發生后再行起訴索賠。
人民法院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將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即后續治療費進行判決,當事人也可能尊重法院的判決,將判決確定的后續治療費予以給付。但判決履行后,當事人在后續治療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有可能比判決確定的費用數額要高。超出部分如果由受害人自行負擔,顯然不符合侵權法確定的權利救濟原則,必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只要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超出部分的后續治療費是基于人身損害所支出的,對超出原判決所確定后續治療費用的部分,也可另行起訴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也應依法進行判決。
后續醫療費用訴訟技巧
根據法律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即后續醫療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因此,作為受害方,要使自己主張的后續醫療費用得到法院支持,必須有相關證據。應提供有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或者經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證明必然發生的后續醫療費用。
對于被告來說,原告主張的后續醫療費用如果沒有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予以證明,那么應當不予認可,但是,原告可以保留相關訴權,等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被告如果為了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應當提出一個一次性的解決方案。而原告由于在本次訴訟中后續醫療費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會作出讓步。
【法律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