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要求撤銷嗎

導讀:
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要求撤銷嗎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職責,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監護人的責職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那么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要求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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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可以要求撤銷嗎
監護人怠于行使監護職責,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監護人的責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為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