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

導讀:
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可以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來照顧:(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并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那么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可以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來照顧:(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并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關于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
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可以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來照顧: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職責
監護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并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