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

導讀: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未成年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需要由監護人進行賠償,但沒有辦法確定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有監護資格的人又互相推脫,誰也不肯進行賠償。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那么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未成年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需要由監護人進行賠償,但沒有辦法確定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有監護資格的人又互相推脫,誰也不肯進行賠償。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關于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
未成年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需要由監護人進行賠償,但沒有辦法確定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有監護資格的人又互相推脫,誰也不肯進行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就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對監護人有爭議應該怎么處理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后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