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不利因素

導讀:
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關于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不利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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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不利因素
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是:傷害夫妻感情等。婚前財產公證在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后的法律效力是永久有效的,經公證的財產,公證的效力是一直有效的,公證了的婚前財產,依法屬于一方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