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

導讀: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是無效的。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類現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財產,也可以界定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都是有形的產權。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已經越來越重要。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為:1、利:有利于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2、弊: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做嗎
大多數人會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有傷雙方的感情,會被認定為未婚夫妻對彼此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冷漠”、“不可接受”的。
但從現實意義來說,婚前財產公證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不僅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尤其針對如今的“閃婚”一族,雙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為避免在“閃離”過程中出現財產糾紛,在婚前雙方就各自的財產歸屬約定明確,以保障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
最后,婚前財產公證也有利于維系夫妻雙方的良好感情。
由于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雙方之間的財產關系更為清楚明晰,不會再因為財產而產生無謂的糾紛,夫妻之間原本的爭吵就會減少很多。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