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公證才有效

導讀:
而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一、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公證才有效
1、夫妻填寫《公證申請表》;
2、夫妻提交證明材料;
3、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4、領取離婚協議書的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婚前財產協議如何寫有效
1、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在我國大有方興未艾之勢。既然說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那么,這個協議的訂立就必須是合法的,這不僅表現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內容上。
2、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口說無憑,尤其在當今民事審判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證據的首要規則,無論是哪一方,在沒有雙方簽字的書面文字的情況下,口口聲聲稱財產事先有約定是蒼白無力的。而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即使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提出該協議在訂立時是被迫或重大誤解的,如果其沒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那么法官是沒有任何否定該協議真實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