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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購置婚房是否會有風險

任冰峰律師2022.02.11327人閱讀
導讀:

那就錯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會將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才會被看房產的所有人。如果父母幫助出資購房,并且也想擁有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時,最好要將自己的姓名也寫在房產證上,并且在產權證上明確產權人的份額,或者父母與子女簽訂書面的產權約定協議,否則日后父母主張擁有該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時,將會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那么父母給子女購置婚房是否會有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那就錯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會將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才會被看房產的所有人。如果父母幫助出資購房,并且也想擁有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時,最好要將自己的姓名也寫在房產證上,并且在產權證上明確產權人的份額,或者父母與子女簽訂書面的產權約定協議,否則日后父母主張擁有該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時,將會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關于父母給子女購置婚房是否會有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房已經購買,但他(她)卻表示不想結婚了,婚房如何歸屬。

1、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前購置婚房,由于某種原因,房子登記在一方(如女方)名下,而是由另一方(如男方)全部全額出資。這種情況屬于出資主體與權利登記主體不是同一主體。在登記結婚前雙方分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此產生什么風險呢?

(1)第一個風險就是該婚房的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房產證,主張自己是房屋的權利人,在分手后繼續占有使用該房屋,拒絕將該房屋過戶返還給實際出資購買方。此時,實際出資方如果想要討回房屋只能去法院起訴另一方,拿出充分證據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才有討回房屋的可能性。

(2)第二個風險是該房屋的登記產權人可能會將房屋轉手賣掉,只要是該買賣行為價款公平合理,屬于正常交易,且房管局已經辦理完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那么這一買賣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該房屋屬于新的買受人所有,此時房屋出資方要想要回房子是根本不可能的,唯一的維權方式也只能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登記權利人提起返還購房出資款之訴或者返還賣房款之訴。

提醒:實際出資人在購買婚房時對于房屋的署名問題應當慎重對待,除非有明確的贈與另一方的真實意思,否則不要將房屋輕易登記在對方名下,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

2、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婚房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或男方)姓名,只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以及房產證上進行了變更登記(即添加一方名字),房屋便即時從一方單獨所有變為男方女方共有。事實上,民法將這一添名行為認定為贈與行為。當然雙方可以約定這種共有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以男方購買婚房增加女方名字為例,有如下三種情形:

(1)婚前添加女方名并且最終結婚,這時的所有權性質分為兩個階段認定:

①添加了名字但尚未結婚階段,認定為男女雙方一比一按份共有,女方所有的一份可以認定為是彩禮。

②結婚后,婚前所有財產,理論上婚前財產不因婚姻的發生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還是一比一共有。

(2)婚后添加女方姓名,沒有特別說明的,一般認為是男方自愿轉化成家庭共有財產,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起訴離婚離婚時,共同共有在雙方皆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是男女方各分一半。

(3)騙婚的或者“老賴”。就是婚前讓你加上女方的名,加上名就不結婚或者結婚一兩天就鬧著離婚分房子的。在這種情形下,婚前的財產可以被認定為彩禮,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①沒有辦理結婚手續

②或者辦理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也構成不當得利。看律師打官司的思路了。

二、父母為已登記結婚子女出資購買婚房的房產證署名風險。

有些父母認為,反正是我們掏錢購買的房子,就對購買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房屋產權證上是否寫上自己的名字并不重要。那就錯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會將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才會被看房產的所有人。

如果父母幫助出資購房,并且也想擁有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時,最好要將自己的姓名也寫在房產證上,并且在產權證上明確產權人的份額,或者父母與子女簽訂書面的產權約定協議,否則日后父母主張擁有該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時,將會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或者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由于該房屋產權登記的不同,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與,只有在各方共同簽字的書面產權約定時,父母的出資才能作為其享有產權份額的憑證,否則,父母因其出資主張房屋所有權將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實踐中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件,由于夫妻購房款不夠,一方父母資助了部分購房款,該夫妻與父母共同簽署了出資協議,但是只是寫明了各方的出資比例,房產證登記在了夫妻二人名下。后父母起訴要求確認他們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被法院駁回,原因就是該份出資協議并未明確約定父母亦為該房屋權利人。

提醒:對于父母與子女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父母在該房屋中所占有的產權份額,即約定按照出資比例或其他比例按份共有該房屋,各方承擔相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三、父母為已登記結婚子女出資購買婚房的房產歸屬問題。

在中國,基于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和父母對子女的愛護,為子女購置婚房時一般都不會明確出資的“性質”,即是贈與還是借款。但是一旦日后子女發生婚變,對于這種由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房產歸屬一定會產生爭議。

那么,如果父母與子女間就出資行為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如有借條證明是借款)的情況下,購買的婚房歸屬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是不是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當然就歸誰所有了。當然不是!下面我們將分情況為大家梳理下。

1、第一種情況,如果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并且將該房屋登記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不論是首付款還是全款,該房屋歸產權證上登記權利人所有。

2、第二種情況,如果同樣一方父母出資,但是將該房屋登記在了小夫妻雙方名下,那么,該房屋就歸小夫妻共同所有了。

3、第三種情況,如果一方父母出資,但是將該房屋登記在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那么這種情況該房屋仍歸小夫妻共同共有。

4、第四種情況,如果是雙方父母一起出資首付款或者全款共同給小夫妻購買婚房,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男方或者女方一個人的名字,該房屋應為男女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如果該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準新人兩個人的名字,則該房屋就歸小夫妻兩人共同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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