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產生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對財產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故本案的贈與合同無效。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那么因婚外情產生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對財產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故本案的贈與合同無效。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關于因婚外情產生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婚外情產生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對財產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故本案的贈與合同無效。
【案情】
(以下均為化名)原告白-雪(女)與被告甘-玉(男)是夫妻關系。2008年1月,被告甘-玉與被告蒙-清經朋友介紹認識并發展為婚外情關系;2011年8月8日,白-雪在整理甘-玉衣柜時發現甘-玉與蒙-清簽訂一份財產分割《協議》,此時才知道甘-玉隱瞞白-雪購買了賓陽縣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并私自登記在蒙-清的名下。購買房款的首付款及裝修費3萬元及2010年6月到12月的銀行按揭款3500元,共計33500元,全部系甘-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原告白-雪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兩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并將蒙-清所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給原告白-雪。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額,故夫妻一方完全有權處置屬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額,所以該贈與合同有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對財產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故本案的贈與合同無效。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同時,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這一原理,在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