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權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由此可見,若劉某與周某離婚,因除現有住房外,沒有其他的安身之處,故可根據前述規定,要求對周某的房屋享有居住權。不過,應當指出的是,離婚后,對前夫住房的居住權是有一定期限的。畢竟,這種居住權是周某給予的物質幫助,雖然這種幫助有法律的強制性,但不可能是永久的。那么對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由此可見,若劉某與周某離婚,因除現有住房外,沒有其他的安身之處,故可根據前述規定,要求對周某的房屋享有居住權。不過,應當指出的是,離婚后,對前夫住房的居住權是有一定期限的。畢竟,這種居住權是周某給予的物質幫助,雖然這種幫助有法律的強制性,但不可能是永久的。關于對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