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與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鑒于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解決。那么住房補貼與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鑒于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解決。關于住房補貼與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住房補貼與公積金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具體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