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二中院在一起上訴案件中,終審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認為丈夫尚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折成財產分割。劉女士表示如果判決離婚,則要求分割張先生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法官點評尚未提取的補貼為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審法官在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②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那么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中院在一起上訴案件中,終審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認為丈夫尚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折成財產分割。劉女士表示如果判決離婚,則要求分割張先生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法官點評尚未提取的補貼為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審法官在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②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關于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中院在一起上訴案件中,終審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認為丈夫尚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折成財產分割。本案對其他夫妻離婚時此類問題的處理提供了一個借鑒方法。
劉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同事,于1976年9月29日登記結婚,并生育了一個兒子。但婚后雙方一直不和。2002年4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劉女士離婚,未獲準許。2003年4月,張先生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劉女士表示如果判決離婚,則要求分割張先生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 原來,張先生曾在2001年10月12日與其單位簽訂了職工使用住房補貼合同,合同載明張先生住房補貼款為15.12萬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費,補貼款按月計算,并于2001年1月起的15年內發放完畢。
此外,雙方還約定:張先生使用住房補貼款必須將住房消費有關合同和付款憑證等交付單位,單位審核同意后根據張先生住房補貼臺賬儲存余額予以撥付。但直到離婚,張先生也未實際領取過住房補貼款。
一審法院判決,張先生、劉女士離婚,并對雙方的實有財產做了處分;同時讓劉女士在張先生實際取得住房補貼款、住房公積金后再另行主張。對此,劉女士則表示,張先生未取得的那部分住房補貼款和住房公積金也應一并分割。于是,她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后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張先生、劉女士均同意就住房補貼款與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具體計算方式是:15.12萬元系15年的住房補貼,分攤至每月為840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得補貼是32個月,即得住房補貼款為26880元。同時根據離婚時的公積金結算單,張先生名下的公積金為9427元,各半分割。
法官點評
尚未提取的補貼為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主審法官在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許有人會產生疑惑,若未購買、建造、修理房屋,公積金則無法支取,錢款無法實際到位,不能實際控制的公積金如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個問題,該法官則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動用公積金,這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該公積金,本質上是他們將其暫時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以備將來需要時使用。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的情況與公積金相同,只是暫存于單位,待住房消費時再發放。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則屬于個人財產。
具體分割有兩種方法
①對于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②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鑒于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