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對造成離婚的過錯一方違法行為的追究,進行懲罰,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證,進而體現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的客觀公正。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對造成離婚的過錯一方違法行為的追究,進行懲罰,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證,進而體現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的客觀公正。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定性。
1、主體的法定性,就是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法定的,接受懲罰的主體也是法定的。即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過錯方。
2、事由的法定性,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二)救濟性。
就是說無過錯方通過過錯方給予的損害賠償,使自己無論是在財產上的損失還是在精神上的傷害,均在經濟上得到了補償和體現。
(三)懲罰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