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導讀:
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那么探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關于探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性質及功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慰撫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感情。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撫慰金制度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的作用。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其功能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