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費?!钡谑艞l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钡诙l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钡谌龡l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原、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