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6月21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這種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1月,趙某回娘家居住。趙某同意離婚,但同時稱,從雙方結婚登記到馬某起訴離婚期間住房還貸款總計5133元,趙某主張獲得其中的一半,同時主張獲得該房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的一半。對于趙某的請求,法院認為,該房系馬某于婚前購置,應當屬于馬某個人財產,其婚后所償還貸款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趙某主張獲得其還款數額的一半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該房的增值部分,這種增值不是馬某用該房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月21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這種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1月,趙某回娘家居住。趙某同意離婚,但同時稱,從雙方結婚登記到馬某起訴離婚期間住房還貸款總計5133元,趙某主張獲得其中的一半,同時主張獲得該房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的一半。對于趙某的請求,法院認為,該房系馬某于婚前購置,應當屬于馬某個人財產,其婚后所償還貸款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趙某主張獲得其還款數額的一半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該房的增值部分,這種增值不是馬某用該房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婚前買的房升值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割
兩年前價值十幾萬的房子,現在價值可能已經翻了一倍。
由此,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的訴請也多了起來。6月21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這種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馬某與被告趙某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2005年1月,趙某回娘家居住。馬某起訴要求離婚。趙某同意離婚,但同時稱,從雙方結婚登記到馬某起訴離婚期間住房還貸款總計5133元,趙某主張獲得其中的一半,同時主張獲得該房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的一半。
對于趙某的請求,法院認為,該房系馬某于婚前購置,應當屬于馬某個人財產,其婚后所償還貸款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趙某主張獲得其還款數額的一半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該房的增值部分,這種增值不是馬某用該房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