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的基準時點是什么

導讀:
《婚姻法》第17條的立法本意,在于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的問題,即該條列舉的各項來源一般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之訴中,這一條的實踐意義在于:如果一方能夠證明某項財產的“來源”符合該條的規定,且不存在其他條款規定的例外情形,即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法庭需要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法第39條所講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審判時尚存的財產?的原則,判決有關財產的分配,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可將可執行的部分判歸另一方所有。如果隱匿財產的行為發生在訴訟期間,并可適用民訴法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處罰。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的基準時點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17條的立法本意,在于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的問題,即該條列舉的各項來源一般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之訴中,這一條的實踐意義在于:如果一方能夠證明某項財產的“來源”符合該條的規定,且不存在其他條款規定的例外情形,即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法庭需要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法第39條所講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審判時尚存的財產?的原則,判決有關財產的分配,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可將可執行的部分判歸另一方所有。如果隱匿財產的行為發生在訴訟期間,并可適用民訴法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處罰。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的基準時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某一案件中,男方系建筑包工頭,女方通過大量艱苦的工作,充分證明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建設方那里取得了200多萬元收入,稱男方完全支配了這些收入,要求分享其中的一半。男方稱,這些收入是實,但其中包括了大量的費用及人員工資,實際所得甚少且均用于家庭開支,由于時間太長,無法一一證明。
在該案中,如果允許女方用這樣證明方法,男方則承擔極其沉重的舉證責任,如果男方非常意外地作了工程費用及家庭開支記錄,法庭則成了工程項目和家庭開支的審計者。事實上即使是專業審計機構也難以承擔。如果不接受女方的舉證方法,則又似乎于法無據且不公平。
《婚姻法》第17條的立法本意,在于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的問題,即該條列舉的各項來源一般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之訴中,這一條的實踐意義在于:如果一方能夠證明某項財產的“來源”符合該條的規定,且不存在其他條款規定的例外情形,即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不應理解為一方證明有該條的情形,對方就負有舉證證明該財產的去向,否則在處理具有幾十年婚齡的案件時就會出現荒唐的結局。
法庭需要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法第39條所講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審判時尚存的財產?包括已確定在未來可取得的財產?。是“結局時”的財產而非“來源時”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