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何定

導讀:
包括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何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包括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何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何定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之日為止的期間。包括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的問題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應注意:
1、約定優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對家庭共有財產,應先析產,確定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有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修繕、經營并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于房屋,應根據下列居停情形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